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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盐湖保护范围内珍贵石刻文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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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0:18: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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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盐湖保护范围内珍贵石刻文物违法行为?

《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盐湖保护范围内珍贵石刻文物的,由文物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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