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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等行为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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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0:21: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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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等行为如何处分?

《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条文: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盐湖保护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盐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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