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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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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1:22: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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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城市文明行为促进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是什么?

《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条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学生文明素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影响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规范,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

(四)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文明社区建设,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公民文明旅游,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经营管理者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六)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管机制,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有序就医环境;

(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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