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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于2021年7月对本单位月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21年7月-2022年6月)不得变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以2020年1-12月平均工资为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四、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6329元,下限为17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12%,下限为5%。
五、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月缴存。应遵循“先核定,后汇缴,及时到账”的原则,否则无法按时正常记账。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方式为单位网厅办理和柜面办理。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和比例调整;未开通的单位应当填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清册》及其电子版,通过本单位缴存地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八、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
九、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各单位务于7月31日前完成对账工作。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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