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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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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7 11:46: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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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中应当优先采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鼓励其他项目采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同时,在第二十四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运行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接收未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送的建筑垃圾;

专区存放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采用封闭式车间进行生产;

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对受纳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运输单位等数据进行记录,并上传至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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