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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重男轻女,造成男女比例失调。
民国元年(1912),性比例(女性 = 100,下同)为157.4。
民国6年(1917),性比例为141.1。
民国10年(1921),性比例为1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1949年到1988年,男女比例趋于平衡。
1949年男性 占总人口52.9%,女性占47.1%,性比例为112.7。
1953年男性占总人口53%,女性占47%,性比例为112.77。
1964年男性占总人口51.3%,女性占48.7%,性比例为105.1。
1982年男性占总人口的51.01%,女性占48.91%,性比例为104.38。
1985年男性占总人口51.9%,女性占总人口 48.1%,性比例为107.9。
1988年,全市男性240638人,占总人口52.1%,女性221844人,占总人口47.9%,性比例为108.1。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査,男性为251070人,女性为241215人,男性占总人口的51%,女性占49%,性比例为104.1。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査总人口和性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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