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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查处?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中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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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7 16:53: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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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中违规违法,谁来查处?

运城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指导意见规定:

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2)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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