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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罚字〔2021〕17号
河津市星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0L7Q3W6P
法定代表人:杨亚星
地址: 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
2021年5月14日接到信访举报,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2万吨玻璃微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于2020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2座玻璃微珠烧制炉。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5月18日对总经理王雪强的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听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
你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听字〔2021〕4号)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J-1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4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5361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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