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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政府征收五个地块使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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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16:06: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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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稷山县国民经济发展,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稷山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和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稷峰镇稷南大街南侧,总面积为0.0268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羊牧头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稷峰镇稷南大街南侧,总面积为1.5062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羊牧头村、南街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稷峰镇稷王中学东,总面积为5.9195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涧东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稷峰镇大佛北路西侧,总面积为1.7742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东北街村、西北街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化峪镇化峪镇村北,总面积为1.1812公顷。

  土地权属:化峪镇化峪镇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由稷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委会予以张贴发布,并在稷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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