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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信息、用途不一致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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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1:31:4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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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信息、用途不一致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怎么处理?

运城市官方解释:

1.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2.2016年12月31日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权利人办理有关登记后,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有关情况。由原开发单位按照现有房屋性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原单位已经注销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人补缴有关税费。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房屋实际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起始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终止日期以现行不同用途的最高年限为准。在完善手续后取消不动产证书上有关备注。

3.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不动产,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合建方灭失的,可由现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4.对于利用相邻、归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宗地联合建设不动产(建成的不动产分属于联合建设的各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分割、分摊后,分别办理登记。分割、分摊后需对原宗地面积进行调整的,需原宗地权利人同意;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拥有该资产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5.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住房用地的非住宅部分,属于原配套的非住宅部分的,办理转移登记时,不能保留划拨性质的,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后,予以办理登记。土地用途以实际用途认定,起止期限从补缴土地出让金之日起算。

6.擅自将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住房用地住宅部分,改变为非住宅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登记。原单位、企业灭失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由现有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新用途办理登记。土地用途以实际用途认定,起止期限从补缴土地出让金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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