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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棚改房不动产登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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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1:40: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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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棚改房不动产登记怎么处理?

运城市不动产管理中心:

1.对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售房单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提供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批复或通知、购房花名册等材料,报当地住建(房改)部门审核,由售房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30天,并作出无产权纠纷的承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公告等有关资料由售房单位按审核通过的购房花名册,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权利人已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先以购房花名册进行登记后,再按照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和棚改房上市的具体要求补办手续、缴清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有关规定:“鼓励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审批和上市年限的限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统一缴纳成交价1%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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