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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修建的单独家属楼、宿舍楼等住宅不动产登记按什么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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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7 16:35: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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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修建的单独家属楼、宿舍楼等住宅不动产登记按什么办法处理?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依据:

机关团体修建的单独家属楼、宿舍楼等住宅,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的,由原机关团体或其承继单位出具分房时分配人员名单,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名单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按国有划拨处理。

对于不动产权利主体已经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按照分配人员名单办理登记后,再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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