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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卿头镇关家庄化工厂环境违法被处罚款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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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6:02: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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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钢梁、闫少波、戈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永济市卿头镇关家庄村西南1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发现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三人经营的位于永济市卿头镇关家庄村西南1500米处的化工厂(案件文书中提到的永济市卿头镇关家庄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三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5日开始建厂,2021年3月5日投入生产。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1吨锅炉未配套建设脱硫、除尘、排放烟筒等设施,生产废气经自制简易水磨除尘通过引风机排入水池排放;

生产废水无任何处理设施,经管道直接排入排碱渠。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取证照片及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三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三人逾期未作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1年7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农行永济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50700101004614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三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济市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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