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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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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0:50: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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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置范围:位于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社工业园区,总面积为53.9083公顷。

  土地权属:西社镇刘堡村、刘家庄村、中社村、西社村、高渠村、东庄村。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建设用地涉及西社镇刘堡村、刘家庄村、中社村、西社村、高渠村、东庄村土地53.9083公顷(合808.6245亩),其中:

  1、西社村涉及蔡志忠等36户,面积124.755亩。

  2、东庄村涉及第一居民组王安庆等33户,面积57.38亩;第二居民组王振龙等6户,面积4.8亩;第一居民组集体土地,面积2.8亩;第三居民组集体土地,面积24亩;第四居民组王怀龙等12户,面积16.5亩;第四居民组集体土地,面积5亩;东庄村集体土地,面积2.482亩。

  3、刘堡村涉及吴喜明等21户,面积39.4亩;刘堡村集体土地,面积6.143亩。

  4、中社村涉及第四居民组集体土地,面积27.9225亩。

  5、刘家庄村涉及沈福安等42户,面积93.56亩;刘家庄村集体土地,面积4.8745亩。

  6、高渠村涉及第二居民组柴俊龙等8户,面积37.23亩;第三居民组王春荣等25户,面积69.42亩;第三居民组集体土地,面积5.3395亩;第四居民组王引枝等46户,面积147.32亩;第五居民组李文生等31户,面积49.77亩;第六居民组张俊虎等35户,面积82.28亩;高渠村集体土地,面积7.648亩。

  地上无青苗和附着物。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0]16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标准为:46750元/亩。

  2、未批先建的地上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已经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3024.0942万元,保障人数788人。

  七、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公告期30天)。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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