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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运城市生育医疗费用就医结算实行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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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09:25: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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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运城市生育医疗费用就医结算实行什么政策?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为您解答:

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正常分娩、剖宫产及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发生的住院计划生育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外的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自付。

4.按项目付费的生育医疗费用,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规定执行,丙类由患者自付,甲类、乙类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指标。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杜绝过度医疗加重患者负担,鼓励自然分娩。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执行,在为职工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时,应提前告知职工(家属),并由职工(或家属)签字确认后,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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