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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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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1号
Lv.9
发表于 2021-11-24 1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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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19日在垣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上
垣曲县财政局局长 赵建刚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年8月份以来,根据全市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县积极推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按规定时间在9月底印发了《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并向市财政局作了备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一)改革的背景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
根据《预算法》“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
贯彻市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激发乡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目的
通过改革从纵向上理顺县乡两级以及从横向上理顺不同发展水平乡镇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契机,探索建立乡镇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同时,规范县乡两级财政收支分成,着力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进一步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和县乡财政持续稳定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界定事权,匹配财权,核定基数,制定激励政策。
(一)界定事权
按照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明晰县乡财政事权及其支出责任:
1.县乡共同事权。乡(镇)党政机关及编制隶属乡(镇)的站所个人工资津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基本运转支出,乡村道路(含机耕路)修建维护以及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应承担的各种专项支出,由县乡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乡(镇)政府事权。乡(镇)政府机关修缮及小型机关建设;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文化工程等小城镇建设及运营、维护;乡(镇)政府自主安排的其他活动及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3.县级事权。对县级政府和部门授权乡(镇)承担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匹配财权
乡(镇)改革后的财力包括乡(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激励政策分成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主要是乡(镇)域内企业及个体工商等纳税主体的税收;(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等。
上级补助收入包括:(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缺口部分;(2)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主要是县级及以上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激励政策分成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超收返还、乡(镇)招商引资经费奖励、乡(镇)土地收入等。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税收收入基数: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乡(镇)域内存量税源(规模以上企业除外)为收入基数,具体测算以2021年税收收入留县部分为基准数进行核定。
非税收入基数:以各乡(镇)2021年经常性收入为基准数进行核定(剔除一次性因素)。
2.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支出。乡(镇)政府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等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人员经费
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遗属人员的补助支出,按实际发放数据据实计算;其他冬季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全县统一标准计算。
(2)乡(镇)政府运转经费
乡(镇)政府运转经费根据省政府“三基建设”政策要求,按2021年保障标准计算,以后年度随政策相应调整。
(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根据省政府“三基建设”要求,在总量足额安排的情况下,参照全县农村人口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管理费分配标准和各村额度。
(4)其他上级政策规定的支出。
3.县乡结算
乡(镇)不设金库,按现行支付模式运行,县级财政按月拨付运转经费用于乡(镇)日常运行,年末根据各项收支完成情况统一结算。
(四)激励政策
建立健全乡(镇)创收激励机制,主要措施有:
1.税收奖励:以2021年底为基数,规上企业税收留县部分归县级,规下企业超出收入基数的税收留县部分按100%返还乡(镇);以2021年规上企业为准,在以后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仍然按当年缴税额返还乡(镇);2021年以后“飞地企业”税收留县部分按40%、60%分别返还引入和落地乡(镇)(落地开发区的不计入落地乡镇)。
2.招商引资奖励:各乡(镇)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企业以符合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中确定的范围并以能产生税收为前提),落地建设入统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等额度,给予乡(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飞地经济”企业引进乡(镇)、落地乡(镇)分别按40%、60%计算奖励经费(落地开发区的不计入落地乡镇)。
3.各乡(镇)政府行政性收费、管辖资产所产生的
出租
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部奖励乡(镇)。
4.各类项目用地过程中,由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工作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亩均净收益实行封顶返还,即在扣除各项成本、税费、计提后的亩均净收益按以下累计比例返还乡(镇)(土地使用权属于县垂直管理机构的除外):净收益在10万元以下,全额返还;净收益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在10万元以下返还基础上,将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50%比例进行返还;净收益在30万元以上的,按30万元额度封顶返还。每个乡(镇)每年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5.原各乡(镇)年初用地计划要纳入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全县用地计划中,并优先予以保证。各乡(镇)用地指标超出计划的部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调整解决。
6.高效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乡(镇)政府,由县财政局给予资金奖励。原为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村集体工矿和其他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复垦为耕地的,由县财政局给予乡(镇)人民政府每亩10000元奖励;原为荒沟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成耕地的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及民间资本投资),根据当年每亩耕地指标指导价,给予乡(镇)政府每亩3000—5000元奖励。各乡(镇)申报的开发复垦计划单块面积不得少于3亩。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我县2021年后立项或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严格纳入耕地管理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出现项目区“非粮化”问题,交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做出处罚。
7.乡(镇)财政返还收入,由县财政在次年拨付,各乡(镇)要在次年的乡(镇)财政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并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主要用于乡(镇)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社会综合治理等民生事业,也可适当安排用于维护稳定、招商引资、债务偿还等支出事项。
三、主要特点
我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有四个特点:
1.立足垣曲实际。按照当前政策,乡镇通过整地造地,可以给予奖励以增加收入,据了解山外其它县市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单块面积不得少于5亩,才能给予奖励。我县是山区县,土地单块面积较小,立足山区实际将土地整治项目单块面积确定为不少于3亩,即可给予奖励。
2.增加乡镇收入。《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一共7项激励措施,其中5项为收入奖励措施,分别从税收、非税收入、招商引资、土地出让、土地复垦等5个方面对乡镇进行奖励。据初步测算,新城镇每年的土地出让奖励就可以达到100万元。
3.下放支配权力。按照奖励政策,返还给乡镇的收入部分,由乡镇安排支出,支出分配权由县级下放到乡镇,十分有利于调动乡镇工作的积极性。
4.突出招商引资。之前,我县对于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只针对引荐人,乡镇政府不是奖励对象。本次改革,规定各乡镇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落地建设入统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给予乡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飞地经济”企业引进乡镇、落地乡镇分别按40%、60%计算奖励经费。
《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欢迎代表、委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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