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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_运城财政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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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6:57: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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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_运城财政金融志
田賦

明清时,对农民的税收亦称田陚。明洪武元年(1368)至清雍正十一年 (1733)均实行田賦和人丁税分别征收的办法。
据《解州志》(明嘉靖年吕泾野纂)载,明 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永乐十年(1412)、明成化八年(1472),安邑、解县田赋征收 情况如下表:

清雍正十二年(1734),把地赋、丁税合为地丁,每地税一两摊丁人银二钱二厘。当 年和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安邑、解县田賦、丁徭负担为上表。

清光绪年间,仍实行征粮银的办法。清光绪十三年(1887),安邑县、解县共征粮银 92737.24 两。

民国2年(1913),田赋粮银改征银元。每两粮银折征银元2元,提髙了 43%。

民国 4年(1915)起,加征赔款摊捐,每正银1两加征银元2角,当年共征田赋正税19.4万 元。

民国7年(1918) 20.6万元,

民国10年(1921) 20.8万元,人均负担为1.2元左右。此外还有附加税,

民国10年为6.2万元,占正税30%;

民国12年(1923)为7.2万 元,占正税的40%。

民国19年(1930),阎冯倒蒋失败后,把十余万军队引入山西,一 切由当地政府供给,人均负担16元。

民国23年(1934),共收地丁银20.83万元,其中 解县6.8万元,安邑县14.03万元。

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运城后,田赋征收每两粮银2.5元。

民国29年 (1940)实征8万多元。

民国30年(1941)增到12.3万元。

民国31年(1942)提高到每 两粮银征税4元,临时治安税2元。

民国32年(1943)改治安费为建设费,每两粮银提 高到4元。

民国34年(1945)后,阄锡山实行每两粮银征一购一附加五,二斗马料随后补,共计2.7石,每亩地平均负担小麦8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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