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5 天前

永济市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规范》的解读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服务,确保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现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规范》(DB14 /T3087-2024)的地方标准公布如下。

  该地方标准在2024年9月3日发布,2024年12月3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基本要求、经营场所、人员要求、经营行为、电池管理、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01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公平、有序竞争,并建立完整、科学、合理的售后服务流程;

  02销售区域应划分为商品展示销售区、蓄电池存放区、售后维保服务区等,各区域之间应采用醒目的标识线分隔。应配备高清监控设备,满足有效覆盖各主要功能区的要求,并与相关数据平台有效对接。装修设计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且不应遮挡建筑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03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公示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营业执照和登记上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04应对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货实施检查验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和有关标识;

  05 销售人员应与消费者共同核实车辆、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信息,确保其一致性,并告知消费者以下电动自行车的关键特征和参数: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电动自行车是电驱动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自行车是电助动时,若车速超过25km/h ,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c)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

  d)蓄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06销售人员应将以下不安全充电行为告知消费者,并提醒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所要求的方式进行充电:

  a)蓄电池超时限过度充电;

  b)使用不匹配的充电器充电;

  c)私拉乱接临时电线充电。

  07不应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以下改装,并告知消费者改装电动自行车会增加安全风险:

  a)拼装电动自行车;

  b)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c)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d)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

  e)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08 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如赠送头盔,所赠送的头盔应符合标准GB 811的要求。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代办服务点的销售单位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登记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并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应积极响应消费者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09电池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a)自行采购的蓄电池、充电器应保留采购记录及蓄电池安装记录;

  b)电池放置应与易燃物隔离,夜间整车存放应关闭空气开关或断开电池连接线,采用阻燃材料隔离;

  c)铅酸蓄电池应符合标准QB/T2947.1的要求,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标准GB43854的要求。蓄电池贮存部位宜靠外墙设置,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等防火措施进行分隔,贮存的蓄电池避免受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电源和热源,贮存部位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贮存场所应符合XF 1131的规定。

  d)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的销售单位应建立废旧蓄电池管理台账,并将废旧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不应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应将废旧蓄电池翻新或二次销售。

  10主体责任

  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应明确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般由法人担任,也可书面委托授权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责任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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