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通告
关于平陆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河道的安全有效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委关于印发2024年度直管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河湖〔2024〕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划定平陆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界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统筹规划。严格执行河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正确处理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水利和其他行业的关系。
(二)坚持遵循规律,因地制宜。充分遵循河道自然演变规律及演变趋势,因势利导满足河道行洪要求,以河道治导线规划成果为主要依据,尽量利用现有边界天然节点科学合理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三)坚持人水和谐,保护优先。尊重科学,结合实际,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又要满足维护河道行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
二、划界范围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大沽高程 335m 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 和行洪区。
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国家批准的控导、护岸等河道工程占压区与管护区的土地。临河自坝头连线向外80-250m;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20-180m,背河侧距山体不足20m时至山脚线。
三、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四)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五)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禁止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七)严格落实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八)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九)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
(十一)在三门峡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特此通告。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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