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盐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什么行为
运城盐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什么行为?《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条文:
盐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围)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用地表水、擅自捕捞盐湖卤虫等;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和污水;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渣土;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追逐驱赶、随意投食、引诱拍摄、投掷物品、制造高分贝噪音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八)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和行驶的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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